1.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吗? 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规定实施保障。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54条。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如何进行资格复核? 3.对已纳入实物保障的家庭,人均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住房仍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对已纳入实物保障的家庭,人均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或已婚的子女,可以分户单独申请;分户申请的家庭需作异动处理后,重新申报,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后再纳入保障。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19条。 4.收入发生变化的租赁补贴家庭,如何变更? 收入发生变化的租赁补贴家庭,应到所辖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重新认定收入标准,经民政认定审批后,提供收入证明即可。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44条。 5.收入发生变化的实物配租家庭,如何变更?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44条。 6.一个家庭中如有低保和低收入的人员,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7.一个家庭中如有本市农业户口和本市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以户主申请,本市农业户口人员需提供所属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房屋情况说明。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2条。 8.一市三县的家庭能否在贵阳市十个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9.申请人子女到外地就学、参军,户口已迁出本市的,能否参与计算申请人家庭人均房屋建筑面积? 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户口迁出的,不参与计算分摊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房屋建筑面积。 10.户口挂靠人才市场的务工人员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落户于各区人才市场的务工人员,可以申请。 11.申请人是集体户口的,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是单位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2.现役军人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为现役军人的不予申请。 13.离异后多久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离异申请人失去住房需1年以上(含)才能申请。 14.申请人在一市三县名下的住房是否作为申请的家庭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应作为申请的家庭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15.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申请家庭,怎样申请? 不在同一户籍的家庭,确定一方申请后,配偶另一方应在户籍所辖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应证明。 16.申请人年满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且不是户主的能否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不能申请。 17.申请家庭户主死亡的,是否可以申请变更过户? 如申请家庭为一人户死亡的情况,直接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如申请家庭因户主死亡,其他家庭成员仍在保障范围的可以申请变更过户,变更过户申请人须进行收入和住房的重新审核认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方可变更。 18.申请家庭因结婚、生子等需要增加人口时,怎样进行变更? 须由申请家庭所辖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应证明:申请增加人口,需重新认定整户收入和住房情况,提供所有保障成员的低保证或是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认定表(所有申请保障成员的收入认定结果应一致);提供应测算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证明。 19.申请家庭因死亡、离异等人口减少时,怎样进行变更? 须由申请家庭所辖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应证明:申请家庭需重新认定收入和住房情况,提供剩余申请保障成员低保证或是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认定表(所有申请保障成员的收入认定结果应一致);提供剩余应测算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证明。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44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家庭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保障家庭人口、房屋、收入、申请保障类别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主动向原申请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申报。社区服务中心、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民政部门应根据职责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经核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核准结果调整保障梯度;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出保障。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44条。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须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申请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申报资格审核,同时提供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证明。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45条。
收入发生变化的实物配租家庭,应到所辖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重新认定收入标准,经民政认定审批后,提供收入证明即可。
申请家庭应进行统一的收入认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收入困难条件需民政部门测算所有申请保障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额度、并认定该户属于低保类型还是低收入类型。
持本市各区范围内的居住证以及申请保障类别所要求的社会保障证明,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19条。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1条。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19条。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19条。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19条。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1条。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2条。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2条。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44条。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44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常见问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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