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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须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09-10-14     


一、申请条件
  (一) 有当地常驻城镇户口的家庭;
  (二) 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家庭收入标准;
  (三) 无房或现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家庭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现住房的租赁合同或房屋权属证书;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五)其他相关资料。

三、面积认定标准

  (一)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有:

   1、私有住房;

   2、承租的公有住房;

   3、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安置住房;

   4、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住房面积;

   5、其它应认定为住房建筑面积的。

  (二)不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有:

    1、集体宿舍或借住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户口挂靠父母或子女,本人在外租私房居住二年以上的;

    4、兄弟姐妹的住房;

    5、其他不应认定为住房建筑面积的。

四、退出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即取得完全产权,可上市转让,同等条件下,由政府优先回购。
     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基数及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监督管理
   (一)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差,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监督电话:   85811339(贵阳市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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