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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业务指南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8-05-22     



    事项名称: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业务
    办理程序:
    (一)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乡镇)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
    (二)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受理之后30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后1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贵阳市住宅和房地产信息网”进行15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并制作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建立档案。
    (四)向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发放准购证,申请家庭凭准购证向房屋开发单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办理依据:
    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暂行管理规定
    申报条件:
    (一)户籍条件:
    1、有当地常驻城镇户籍的家庭,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
    2、持有效《居住证》连续三年,且在贵阳市同一地址居住满五年并缴纳社会保险,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
    3、挂靠人才市场户籍的申请人视为具有本市城镇常驻户籍,申请时须在贵阳市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注:户口挂靠在原就读学校的毕业生不能申请。现役军人不能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 收入标准:
    1人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7634元;2人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7270元;3人户以上(含3人户)人均年收入低于13817元。
    (三) 面积困难标准:
    1、当地常驻城镇户籍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持《居住证》申请的须在贵阳市无房。
配偶方为本市农业户籍的,需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无宅基地证明。
    2、申请人子女到外地就学、参军,户口已迁出本市的,可参与计算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申请人若因离婚失去住房的,须满2年后方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四)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家庭符合前款规定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离异(或丧偶)且年龄未满28周岁,但承担子女抚养权的可申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或过期的《准购证》;
    (二)房源确认书:由房开公司出具。
    (三)身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婚姻证明:未婚的须由户籍所在区民政局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属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现今婚姻状况证明。
    (五)住房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只注明其户籍所座落地址的房屋权属,并注明申请人是房屋业主、借住、暂住、租住或寄搭等情况。
    (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上一年度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证明;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性质的需提供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配偶方为现役军人的需部队出具军人身份证号码以及全年度工资、奖金、补贴发放清册。
    无业或无固定职业的,收入情况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
    申请表格及各证明格式下载地址:http://www.gyzfbz.net/(贵阳市住房保障中心网站)。
    申请人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进行审核
    服务机构:
    贵阳市住房保障中心
    公 示 期:
    15天
    受理费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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