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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失效)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29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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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进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快公租房分配,统筹整合住房保障资源,充分发挥公租房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结合《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筑府发〔2014〕32号)及我市公租房分配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整合我市住房保障资源,完善、优化分配管理制度,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公租房共有产权的指导意见》(黔建保发〔2015〕8号)提出的“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租售并举、产权清晰、进退有序”的原则,保障家庭可申请租赁公租房,也可申请共有产权公租房。

 二、工作措施

(一)扩大覆盖面。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公租房保障在户籍、住房、收入等方面准入条件。

1.公租房保障覆盖面扩大至符合保障条件的以下人员:

(1)本市原农业户口人员;

(2)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

(3)乡镇教师、计生、卫生等工作人员;

(4)家庭唯一房屋被征收拆除,实物安置住房尚未达到入住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配租,用于拆迁过渡居住;

2.将我市公租房的申请家庭范围扩大至在我市人均房屋建筑面积15㎡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租赁公租房。

以市场租金标准、梯度保障的方式进行,对不同困难程度保障家庭实行差别化补贴。

1.优化公租房配租和管理。

(1)有以下特殊困难情况的保障家庭,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直接实物配租申请:①保障成员有二级以上肢体残疾、精神障碍人员;②保障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③失独家庭;④优抚对象、复员退伍军人、企业参战人员;⑤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或者有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⑥唯一住房为C级以上危房家庭;⑦有其他特殊困难情况的。

(2)在我市就业的住房困难职工,用工单位可作为申报人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公租房配租。

(3)低收入、低保保障家庭按困难程度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将补贴发放标准由原10元/㎡提高到13元/㎡。

(4)同一户口上自然形成的已婚未分户家庭,有住房困难的,可独立申请公租房保障。

(5)公租房承租人之间因生活便利需要,可按照房屋户型一致原则,经所承租公租房运营单位同意,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为自愿双方调换其承租的公租房。

2.优化审核流程。

(1)自申请信息受理之日起,申请家庭可凭申请人身份证以及提交的手机号码在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政务网站百姓查询窗口,自助查询审核进展。

(2)加快审核不审收入轮候配租家庭资料。初审单位受理资料后,对不审收入轮候配租类别的申请家庭应尽快完成初审,报送区级、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待民政部门认定收入后再行核定补贴金额。

(3)简化用工单位申报实物配租审核程序。申报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资格初审,并将符合条件职工相关信息在本单位信息公开场所公示,接受监督;将符合条件职工相关材料报送公租房项目所在地区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报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核准;一户一档纸质申请资料按季度完善归档。

3.简化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资料。

(1)用工单位申报实物配租保障,已出具职工用工关系证明的,不再要求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居住证和社会保险缴交凭证。

(2)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居住地所辖社区服务中心自行申请保障,已出具本地就业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交社会保险缴交凭证;申请条件为持本市《居住证》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出具的居住相关证明。

(3)非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保障的,不再要求提交居住证。

其余申请资料提交要求按照筑府发〔2014〕32号文件执行。

(三)申请共有产权公租房。

1.共有产权公租房工作方案报审。由共有产权公租房运营单位提出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申请共有产权公租房实行即报即审。申请人(有配偶的,配偶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按照自愿原则,向项目运营单位提交资料、明确意向房源。项目运营单位初审、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公示。已纳入公租房保障需要申请共有产权的家庭,应先行到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异动处理。

3.申请共有产权公租房应提交资料。(1)房源确认书;(2)申请审核表;(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有配偶的,配偶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提交);(4)本市户籍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人在本市工作的证明(用工单位出具);(5)婚姻证明; (6)房屋情况证明。

4.共有产权公租房价格。属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定实施共有产权公租房项目的销售价格。

5.共有产权公租房所有权限制。共有产权公租房不动产权属证书须注明“有限产权”和“不得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6.共有产权公租房资金管理。共有产权公租房出让收入按规定全额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所收金额缴入属地国库,按规定使用,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管理。

(四)公租房配套设施补交土地出让金。实施共有产权的公租房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其用地不能独立分宗的,可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完全产权。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可独立分宗的,须通过招拍挂方式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比例提取金额交市财政局廉租住房专户,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还本付息。

(五)完善退出机制 。

 1.承租公租房的保障家庭,收入条件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可申请调整保障类别或退出保障。 2.共有产权公租房所有权人未补交共有产权公租房土地出让金,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任何不动产登记手续。因继承、赠与、买受等原因取得其他房屋所有权的,应主动向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共有产权公租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须先申请政府部门审查是否由政府指定机构优先受让,受让价格按交易时双方共同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有抵押登记的,应先行清偿、注销抵押登记。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按补交时政策规定执行。保障家庭办理共有产权公租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公租房。

(六)加强诚信管理。

对提交虚假资料,或不如实提供人口、收入和房屋相关情况申请承租公租房或共有产权公租房的,一经查实,3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资格申请。

(七)完善后续管理机制。

1.运营单位要建立并完善入住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入住家庭管理台账,入住家庭基本信息变化应进行动态更新;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配租名单、配租房源等材料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2.运营单位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以及公共区域的保洁服务,受理住房维修报修申请等;以及协助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实施居民居住、收入等基本情况收集、整理等工作。

3.运营单位要建立公租房投诉处理机制。在接到入住家庭对房屋管理问题的投诉后,决定受理投诉的,应当立即组织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实地调查,核实问题。①投诉事项属运营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人处理结果。②投诉所反映问题需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应书面报有关职能部门。

4.共有产权公租房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保障家庭应缴纳共有产权公租房个人产权部分的契税及应付的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费用,并承担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5.面向用工单位实物配租的,用工单位可作为承租人,与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向运营单位缴纳租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职工作为实际居住人、向单位缴交居住费用。用工单位负责动态管理,按租期复核居住职工保障条件,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腾退。

(八)加强法律责任约束。

1.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不符合公租房条件享受公租房保障且不及时退出的行为向公租房运营单位、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确属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如实提供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情况,骗取公租房保障的,对相关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已经纳入公租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保障,取消保障资格;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出保障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退出保障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2.增加关于完善后续管理机制的措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公租房只能用于保障家庭自住,保障家庭不得改变公租房的性质、用途,保障家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保障,取消其保障资格,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保障家庭自退出保障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3)破坏或者擅自专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4)在公租房内从事经营等违法活动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三、其他工作需求

(一)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市有关单位可制定实施细则贯彻落实。

(二)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2016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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